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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31作者: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文件

星海党〔2025〕42号

星海音乐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兼职外聘教师参照执行。

第四条严肃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分级负责、依纪依法、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是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全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主任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级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技与发展规划部、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保卫部、研究生部、国际学院、工会办公室是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为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部负责强化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将各二级党组织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中;宣传统战部负责对涉及违反意识形态纪律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教务部负责对教师在本科教学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科技与发展规划部作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负责配合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涉及教师侵犯学生权益问题、师生关系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教师在招生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保卫部负责对涉及危害安全和稳定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研究生部负责对教师在研究生招生、考试面试、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国际学院负责对外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各院(系、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院(系、部)分管教学、学生等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等。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教职工代表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应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工会小组在日常监督中的作用,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工作紧密结合,做好学习宣传、预防警示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积极协助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工作及后续处理。


第三章 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第九条应予以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举报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负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协同处理原则,做好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工作。

(一)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单位。有关部门(单位)部门受理后,涉及事项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业务范围的,应在调查核实取证的同时,及时通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若涉及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业务范围的,应立即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受理事件后,牵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调查部门(单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调查期间,可视情况给予师德失范者暂停教学、科研或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如发现情节严重、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同时送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经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会会议审定,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二条学校对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六)取消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七)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八)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报请广东省教育厅撤销教师资格。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如是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不听劝阻、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四)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复核、申诉及解除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复核机制。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教职工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或延期,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30日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都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履职和问责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对已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隐瞒或包庇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和复核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附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已经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中共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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